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2022-5-1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后附“新旧标准对照表链接”)
    第二十八条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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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7】(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注意:侵犯商业秘密罪,2020-9-17有新规定在后) (2022年5月15日废止)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三十三条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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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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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3/12/15
2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后附“新旧标准对照表链接”)
 2022/5/15
3  (最高法)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
 2020/9/24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
 2020/7/22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20/3/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4/8/31
7  (两高)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3/14
8  (最高法)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年5月15日废止)
 2010/6/21
9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注意:侵犯商业秘密罪,2020-9-17有新规定在后) (2022年5月15日废止)
 2010/5/7
10  (两高两部)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1/2
11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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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犯罪认定的思路与方法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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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宽严相济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彻  201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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