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23/12/15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24/1/1 8:58:50  阅读:460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并经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2023年第42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1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现就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以检察工作现代化助力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深刻认识切实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正确认识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准确把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金融工作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以及目标、主题、主线、重点等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研究部署,抓好贯彻执行。

(二)准确把握检察工作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各级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主题,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深刻领会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本质特征,按照“八个坚持”的要求更新金融检察工作理念,建立健全金融检察工作体制机制,强化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协同,扎实推进金融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以高质效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各项职责,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准确把握金融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和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金融检察工作中,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推进金融检察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健全落实督办机制,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报告,确保金融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始终站稳人民立场,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金融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金融检察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统筹金融发展与安全。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紧紧围绕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这个重点,坚决贯彻执行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依法惩治和预防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有力保障合法金融创新发展。坚持把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作为金融检察的重要内容,持续推动金融违法犯罪溯源治理,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金融检察案件。根据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准确把握高质效在办理金融检察案件中的具体内涵,树立办理金融检察案件的正确理念,特别是要结合金融法律政策调整,准确领会金融法治精神,判断金融检察案件实质法律关系,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确保金融检察案件办理质量、效率与效果。

二、高质效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和预防金融违法犯罪

(一)依法从严惩治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保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高压态势,持续加大对涉伪私募、伪金交所、养老、私募基金、虚拟货币、预售卡等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惩治力度。依法惩治骗取贷款、金融诈骗等骗取金融机构资金犯罪,加大对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以及内部人员非法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犯罪的惩治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化解涉房地产等重点领域信贷风险,依法及时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持续加大洗钱犯罪追诉力度,依法惩治地下钱庄、非法支付结算、非法买卖外汇等非法经营犯罪。树立全链条追诉意识,加大对金融犯罪链条上资金、技术、中介等关联人员的追诉力度。

(二)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财务造假犯罪,全链条追诉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关联犯罪,服务保障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依法严惩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交易秩序的犯罪。加大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违法犯罪的追责力度。从严惩处第三方中介机构涉虚假证明文件类犯罪,压实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专业把关责任。依法稳慎办理涉上市公司退市刑事案件,最大限度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三)坚决惩治金融腐败犯罪。保持金融领域反腐败高压态势,惩治金融领域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严厉惩治金融领域监督、管理、审批等环节通过利益输送、权钱交易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金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加大对金融监管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守自盗、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的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

(四)精准开展金融领域民事检察监督。高质效办理金融领域裁判结果类监督案件,准确认定非持牌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高利贷等违规行为,准确把握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穿透判断多层嵌套交易中的真实法律关系,加强对团伙性放贷、“职业放贷人”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的监督,密切关注案件中存在的“砍头息”“套路贷”行为,妥善保护金融消费者等各类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运用民事检察和解加强群体性纠纷案件的矛盾化解,提高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意识,助力完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对北京、上海、成渝地区金融法院民商事诉讼案件的监督。加强对金融裁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刑民协同依法处理各类恶意逃废债行为,维护公平诚信的金融市场秩序。加强对虚构借款、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申报虚假破产债权等金融领域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惩戒。加大涉金融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办案力度。

(五)强化金融领域行政检察监督。聚焦证券期货、银行保险、金融借款、委托理财等领域,加强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监督。统筹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做好对行刑“反向”衔接中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探索对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金融管理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

(六)探索开展金融领域公益诉讼。立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大对国有金融财产保护、金融账户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涉电信网络诈骗金融领域治理、金融行业反垄断等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办案力度,探索拓展金融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有效衔接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重点防范普惠金融、养老金融领域消费欺诈,督促强化网络治理、源头管控。结合信息披露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机制探索预防性公益诉讼,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投资风险防控,依法促进绿色金融规范发展。

三、完善惩治和预防金融违法犯罪体制机制,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一)完善检察机关金融案件办理机制。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金融犯罪案件的对下指导,完善个案督办和类案指导机制。健全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金融犯罪案件的引导取证、补充侦查、自行侦查机制,强化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落实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各省级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门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积极履行案件审查、指导工作。健全跨区域金融犯罪案件统筹协调机制,提升一体协同办案质效。严格落实跨省(区、市)非法集资案件主办地主办责任、牵头责任和分办地配合责任,建立跨省信息通报机制。建立新类型案件案例指导工作机制,及时收集、编发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完善金融案件检察机关内部协同履职机制,及时移送各类检察监督案件线索。健全金融犯罪案件矛盾化解、释法说理工作机制,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大金融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力度。坚持“应追尽追”,下大力气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加大涉案财产甄别和处置力度。做好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工作监督,健全涉案财物处置公诉职责,重视对涉案财物的事实证据审查,注重提出罚金刑、没收财产刑量刑建议,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督促引导涉案人员主动退赃退赔,综合运用失信惩戒、行政处罚、民事诉讼等多种手段,督促非法集资协助人等限期退赔。完善易贬值易毁损财产提前处置、可经营财产持续合法经营制度机制,努力实现资产处置效益最大化和最大限度保值增值。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支持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健全金融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反洗钱、反假货币、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清理整顿非法交易场所等金融领域联络协调机制。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派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机制,落实《关于建立健全资本市场行政执法与检察履职衔接协作机制的意见》。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有关职能机构的联络协调机制建设,探索完善金融领域执法司法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证据移送、案件协调、专业支持等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行刑双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监督金融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不起诉案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四)加强与公安、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完善重大疑难复杂金融犯罪案件听取意见和联合督办机制。优化完善涉案财物移送、接收、处置以及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等环节衔接配合。持续落实证券犯罪案件交办机制,各省级检察院要做好案件总体指导、监督工作,加强与公安机关协调对接,逐案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健全金融犯罪案件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机制,及时纠正对金融机构或者金融市场主体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和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违法情形。建立与审判机关的交流会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强化刑事审判活动监督。

(五)加强金融犯罪打击治理国际合作。加强与相关国家、国际组织的司法协作。健全检察环节金融犯罪嫌疑人追逃追赃、违法所得没收相关工作制度,助力提升追逃追赃效果。积极参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国际反洗钱评估工作。加强对金融相关国际组织规则、涉外法律研究和风险预判,关注金融违法犯罪风险的跨境传导,研究推动完善预防和惩治利用境外主体从事违法犯罪等涉外法律制度。

四、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优化金融生态

(一)主动参与金融法治建设。深入研究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等方面的重点问题并提出立法建议,积极参与金融领域重大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加强金融领域行政立法与刑事立法协同研究,推动行政立法与刑事立法有效衔接。加强金融刑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制定工作,制定修改洗钱犯罪、骗取贷款犯罪、内幕交易犯罪等常见多发金融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积极研究论证金融领域公益诉讼相关立法建议。

(二)加强金融风险预警、处置。结合办案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产生的根源、暴露的风险点进行分析研判,推动金融监管部门对非法金融活动全面排查、精准定性、分类处置、打早打小,助力完善风险源头防控和风险处置机制。通过检察建议、风险提示等方式,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管理漏洞及风险隐患及时预警、提出建议,并推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

(三)积极促进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结合办案深入分析金融领域各类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发案规律及深层次原因,深化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将依法从严惩治金融犯罪与完善监管有机结合,推动落实金融监管全覆盖。在办理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财务造假等重大金融案件和区域性金融案件时,加强分析研判,对发现的监管中的系统性、倾向性问题向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助推金融监管制度不断优化完善。

(四)协同依法规范金融创新活动。加强对利用新技术、新业态实施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分析研判,协同金融监管部门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严厉打击“无照驾驶”非法金融活动,依法保障合法金融创新活动正常开展。关注以虚拟货币、数字藏品等投资名义实施金融违法犯罪的新型风险,主动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应对处置方案。准确认定利用金融衍生品操纵市场,利用私募、信托产品实施场外配资等证券犯罪新手段,及时揭露和打击新型金融违法犯罪。

(五)大力推进金融领域市场化、法治化建设。围绕金融供给侧改革,积极协同金融监管部门完善监管规则,依法保障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5篇大文章建设。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坚持惩治与预防并重,注重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实现由个案问题、类案问题推动完善“善治”规则,推动全面形成守法诚信经营的金融市场环境。积极、稳妥、有序推进金融领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促进涉金融犯罪金融机构或者相关企业依法经营。积极推动将企业合规与行业治理有序衔接,引导金融机构及相关市场主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探索在金融机构聚集区域的地方检察院建立金融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常态化开展金融从业人员法治教育。

(六)助力培育金融消费领域法治风尚。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注重总结新型高发金融案件特点,及时发布典型案例、风险提示等,揭露新型、常见多发金融犯罪手段,提示风险防范要点。探索建立检察机关预防金融犯罪法治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不断增强全民识别防范金融诈骗风险能力,引领树立理性、守信的金融法治风尚。

五、加强对金融检察工作的组织领导,为高质效履职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保障,创新工作举措,持续抓好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要结合本地金融工作实际,积极依靠党委领导、争取政府支持,加强同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法院等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金融业相对发达地区检察机关要结合履职办案加强研究分析和经验总结,着力探索形成具有示范性、可复制的经验做法。

(二)加强金融检察专业队伍建设。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地方金融检察工作实际,优化金融检察专门办案机构或者办案团队设置,加大金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建立一支适应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实际需要的专业化检察队伍。加强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建设。动态调整经济犯罪(金融)检察人才库,更好发挥人才作用。有效发挥金融检察专业人才作用,鼓励建立跨区域、跨院级专业办案(研究)团队,发挥上下联动优势,补齐相对薄弱地区短板。创新开展岗位练兵、以案代训、业务研讨、重大案件庭审观摩等,不断提升办理金融检察案件整体水平。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等单位的同堂培训、业务交流,以及与高校、科研院所的检学共建,广泛借助外脑提升金融检察专业化水平。

(三)加强数字检察赋能金融检察专业化建设。深入推动数字检察战略在金融检察工作中的应用,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与金融检察工作深度融合,提升办案质效和监督效能。探索运用数字手段,提升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海量证据审查能力和审查质效。加强金融类案件数据监督模型的创用工作,助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办理质效,挖掘更多深层次法律监督线索。支持系统内外金融检察相关数字科研项目研发工作,鼓励科研项目在金融检察工作中的实战应用,推动科研与检察实践相互促进提升。


   本法涉及的罪名: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第170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 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变造货币罪(第173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第1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 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5条之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第1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一第2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0条4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182条)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1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 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1款)骗购外汇罪(人大决定)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2款)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187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 逃汇罪(第190条) 洗钱罪(1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