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12/3/14    整理者: 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4/3/11 6:36:21  阅读:26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201203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证监发[2011]30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1年12月下发各地执行。为正确适用《意见》,做好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起诉审判工作,现就贯彻执行《意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意见》第十条中的“证券期货犯罪”,是指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犯罪。 
  二、2012年1月1日以后,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意见》第十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 
  三、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提起公诉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不适用《意见》第十条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总结办案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对于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进一步总结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有关工作会议、司法文件、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司法审判工作加强指导,以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惩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工作的需要。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本法涉及的罪名: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0条4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182条)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