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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三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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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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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附两高答记者问及解读) (2022/12/19)
2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附5典型案例) (2020/4/22)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12/16)
 
  相关案例:
1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22/12/15
2 周光权:过失犯中的客观归责  2022/4/19
3 事故类犯罪的认定要点  202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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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