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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第343条第1款)
    非法采矿罪(第343条第1款) 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第2款)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1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2款)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1款)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1条第1款) 非法狩猎罪(第341条第2款)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非法采矿罪(第343条第1款)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 盗伐林木罪(第345条第1款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2017-4-27】(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十一、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68条修改为:[非法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而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予立案追诉。
    采挖海砂,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多次非法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2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价格认证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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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 [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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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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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一高二部)办理海上涉砂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附:理解) (2023/10/23)
2 (两高一局)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 (附:理解与适用)(2023/6/6)
3 (十五机关)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2022/10/28)
4 (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附:理解与适用) (2022/7/1)
5 (十四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2022/4/26)
6 (最高法)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2/1/20)
7 (最高法)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2022/1/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2020/1/1)
9 (二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9/5/9)
10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2018/6/14)
11 (最高法)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7/27)
12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2017/4/27)
13 (两高)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理解与适用) (2016/12/1)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修订版) (2009/8/27)
15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2008/6/25)
16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12-16废止) (2007/3/1)
17 (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2005/8/31)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1日废止)(2003/6/3)
 
  相关案例:
1 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司法认定问题解析  2023/10/11
2 (一高一部)办理海上非法采砂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2023/5/30
3 (一高一局)办理海上非法采砂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2023/5/30
4 非法采矿罪司法认定的疑难问题  2023/2/21
5 (最高检)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2022/10/31
6 非法采矿罪的关键问题  2022/7/17
7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2022/7/8
8 检察机关依法保护黑土地典型案例  2022/5/20
9 非法采矿类案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13种情形  2020/10/30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20年版】  2020/7/1
11 被破坏矿产资源的价值如何确定——湖南桃源法院判决何英利非法采矿案  2015/3/26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修订版)  200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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