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
 

 
  立案标准:
【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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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附两高答记者问及解读)
 2022/12/19
2  (最高法等十机关)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附:理解与适用)
 2021/12/31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12/16
     
 
 
    相关案例:  
 
1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22/12/15
2 周光权:过失犯中的客观归责  202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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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甘肃白银“越野马拉松事件”: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适用问题  202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