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3款)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1款) 非法狩猎罪(第341条第2款)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3款)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十五机关)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2022/10/28
2  (三部门)关于停止执行《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的公告
 2022/5/30
3  (十四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2022/4/26
4  (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两高解读)
 2022/4/9
5  (最高法)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2022/1/20
6  (最高法)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
 2022/1/1
7  (最高法)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对象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月\日欠准确)
 2021/12/31
8  (国家林草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
 2021/4/2
9  (一局、一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2021/2/5
10  (三部委)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
 2020/1/26
11  (二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2019/5/9
12  (国家林业局)关于猎捕野生动物禁用工具和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9/12
13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2008/6/25
14  (两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2001/5/9
15  (两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2年10月23日废止)
 1994/5/25
16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
 1990/12/15
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1997/10/1废止)
 1988/11/8
     
 
 
    相关案例:  
 
1 周加海 喻海松 李振华 |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2022/7/15
2 《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2022/3/29
3 [第1428号]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核准过程中应如何处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的瑕疵  2021/9/28
4 动物犯罪司法规则体系的革新——以新近相关立法调整为契机(动物资源类刑事案件司法认定规定)  202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