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2019年6月29日 )
 2019/6/29
2  (全国人大)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
 2019/6/29
3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2/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14/11/1
     
 
 
    相关案例:  
 
1 《人民司法》: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操作规范  2018/2/25
2 [第126号]刘某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对利用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案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  2002/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