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9/6/29    整理者:窦振东    上传时间:2019/6/30 18:10:02  阅读:229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
            (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决定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下列罪犯实行特赦: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四、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上述九类对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
 
     (一)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三)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四)不认罪悔改的;
 
    (五)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
 
     对本决定施行之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本决定自2019年6月29日起施行。


                     


   本法涉及的罪名:贪污罪(第382条) 挪用公款罪(第384条) 受贿罪(第385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8条之一) 单位受贿罪(第387条) 行贿罪(第389条)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390条之一) 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 介绍贿赂罪(第392条) 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第1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5条第2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第1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第396条第2款) 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 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2条) 投降罪(第423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5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6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第427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第428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429条) 军人叛逃罪(第430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第431条第1款)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1条第2款)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3条) 战时自伤罪(第434条) 逃离部队罪(第435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第436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437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438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439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第440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442条) 虐待部属罪(第443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第444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445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 私放俘虏罪(第447条) 虐待俘虏罪(第448条)故意杀人罪(第232条)强奸罪(第236条第1,2款)绑架罪(第239条)抢劫罪(第263条)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叛逃罪(第109条) 间谍罪(第110条)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资敌罪(第112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1款)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94条第2款)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4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