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伤病军人罪(第444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第444条)
 第四百四十四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2019年6月29日 )
 2019/6/29
2  (全国人大)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
 2019/6/29
3  (一高一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13/3/28
4  (总政)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2013年3月28日废止)
 2002/10/3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97/10/1废止)
 1982/1/1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