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1条第1款)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1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2款)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1款)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1条第1款) 非法狩猎罪(第341条第2款)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非法采矿罪(第343条第1款)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 盗伐林木罪(第345条第1款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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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6/8/1
22  (最高法)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2016/3/2
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014/4/24
24  (两高三部\局)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
 2012/9/17
25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2008/6/25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4月9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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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两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2年10月23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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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1997/10/1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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