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第300条第2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300条第1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第300条第2款) 强奸罪(第236条第1,2款) 诈骗罪(第266条)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九】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九】


   (原刑法条文: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2/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11/1
3  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0/5/10
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注意:有新司法解释)
 1999/10/30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