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第226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虚假广告罪(第222条)串通投标罪(第223条)合同诈骗罪(第224条)强迫交易罪(第226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27条第1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第227条第2款)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第1款,第2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29条第3款)逃避商检罪(第230条)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2017-4-27】(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五、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28条修改为:[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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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八条 [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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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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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2023/10/13
2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10/21
3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附:理解与适用)
 2019/4/9
4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2017/4/27
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4/4/17
6  (最高法)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年5月15日废止)
 2010/6/21
7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注意:侵犯商业秘密罪,2020-9-17有新规定在后) (2022年5月15日废止)
 2010/5/7
8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2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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