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2022-5-1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后附“新旧标准对照表链接”)
    第三十九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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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7】(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注意:侵犯商业秘密罪,2020-9-17有新规定在后) (2022年5月15日废止)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四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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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立案标准及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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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3/12/15
2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后附“新旧标准对照表链接”)
 2022/5/15
3  (公安部)关于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是否属于金融票证的批复
 2013/7/30
4  (公安部)关于“12.24”票据诈骗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2/10/31
5  (最高法)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年5月15日废止)
 2010/6/21
6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注意:侵犯商业秘密罪,2020-9-17有新规定在后) (2022年5月15日废止)
 2010/5/7
7  (公安部)关于对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批复
 2009/9/18
8  (公安部)关于伪造银行履约保函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批复(日期欠准确)
 2006/12/1
9  公安部关于对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犯罪案件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3/1/27
10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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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1020号]在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如何准确量刑  2015/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