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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第236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第236条之一)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附:答问\理解与适用) (2023/6/1)
2 (司法部)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2021/11/17)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4/1)
 
  相关案例:
1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强奸罪的界定  2023/6/3
2 刑事司法解释中对于“推定明知”的相关规定汇总  2022/8/18
3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与犯罪类型  202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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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