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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7/1/1)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2015年1月最高法第十批废止) (2010/6/1)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12-19) (2000/12/19)
 
  相关案例:
1 被害人基于不法意图被骗的财物不予发还  2022/10/1
2 [第1302号]“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司法认定  20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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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