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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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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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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最高法等十机关)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附:理解与适用) (2021/12/31)
2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2021/5/25)
3 (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日期欠准确,望知者提供,微信:drxsfd)(2019/12/31)
4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2019/2/28)
5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2018/5/24)
6 (两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附理解与适用) (2018/3/30)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4/24)
8 (两高三部)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2014/4/22)
9 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2014/3/6)
10 (公安部)关于仿真枪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2011/1/8)
11 (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已于2019年12月被修订,详见新规定) (2010/12/7)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修正) (2010/1/1)
13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2008/11/18)
14 公安部关于仿真枪认定标准(2008/2/22)
15 公安部关于对以气体等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仿真枪认定问题的批复(2006/10/11)
16 公安部关于涉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及性能鉴定问题的批复(2006/5/25)
17 公安部关于对彩弹枪按照枪支进行管理的通知(2002/6/17)
18 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9/17)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5/16)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8日废止) (1995/9/20)
21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1983/3/12)
 
  相关案例:
1 [1507号]刘某魁、孙某梅等人非法买卖枪支案——对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涉气枪案件可不认定“情节严重”,无须报请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023/8/31
2 高铭暄:如何理解刑法中的“非法买卖”枪支概念  201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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