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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438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438条)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2019年6月29日 )(2019/6/29)
2 (全国人大)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 (2019/6/29)
3 (一高一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13/3/28)
4 (总政)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2013年3月28日废止)(2002/10/3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97/10/1废止)(1982/1/1)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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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