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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3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3条)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



  (原刑法条文: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2019年6月29日 )(2019/6/29)
2 (全国人大)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 (2019/6/2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11/1)
4 (一高一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13/3/28)
5 (总政)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2013年3月28日废止)(2002/10/3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97/10/1废止)(1982/1/1)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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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