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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第2款)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修正案(五)】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五)】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五)】
 

 

立案标准: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兵团 江西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九部门)关于军地共同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2022/10/22)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6/29)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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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维护:窦振东 程序开发:孙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