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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2013年1月18日废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89/5/29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614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年5月26日电话请示的有关办理减刑、假释工作的几个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本院法办发(1988)5号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对影响较大的几类罪犯的减刑、假释,要将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人民法院,是指裁定前上报。

二、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减刑的起始和间隔时间,含“五年有期徒刑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含本数。

三、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再报减刑的,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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