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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2013年1月18日废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86/2/26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65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2月18日的电话请示已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如果认为应发回重新审判的,在裁定书中可以写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然后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理由及裁定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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