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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被转卖是否保护善意取得人利益问题的复函(19991117)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99/11/17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910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被转卖是否保护善意取得人利益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被转卖是否保护善意取得人利益问题的复函》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7日印发施行。

            〔1999〕执他字第21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执行人转卖法院查封财产第三人善意取得是否应予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被转卖的,对买受人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鉴于所请示的案件中,有关法院在执行本案时,对液化气铁路罐车的查封手续不够完备,因此在处理时对申请执行人和买受人的利益均应给予照顾,具体可对罐车或其变价款在申请执行人和买受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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