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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死刑案件的办理程序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0/3/9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1046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死刑案件的办理程序
           (浙高法〔2010〕84号)(2010.03.09)

    为了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院各刑庭内勤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死刑案件后应当报告庭长。庭长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院的有关规定,决定重审案件新的主审人。原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可以由原主审人办理。

      二、案件主审人收案后,将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裁定书及所附内部函件、本院原审裁判文书及审理报告等材料通过内勤送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将相关材料报告院长、分管副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其他委员。

     三、院长、分管副院长没有意见的,应当及时将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裁定书送达省检察院。但是,原为本院复核审的案件可以不向省检察院送达。
院长、分管副院长有明确意见的,按照意见办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裁定书的委托送达函应当由庭长或者副庭长签发。

     五、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裁定书送达被告人后,由内勤到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六、发回重审案件原系本院复核的,仍然按照复核案件进行审理;原系本院二审的,仍然按照二审案件进行审理,被告人原来的上诉及辩护理由仍然有效。
发回重审案件原有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裁定书没有撤销民事部分的,原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仍然有效。如果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七、因程序违法被发回的,或者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八、重审案件需要辩护人辩护的,应当有新的委托或者指定手续。

     九、本院决定开庭审理的重审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十、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评议后,应当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不开庭审理的重审案件,合议庭评议后,是否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由院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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