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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99/6/18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79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13号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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