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应用时请注意对比《治安管理处罚法》研究其效力与合法性)
|
发布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施行日期:2005/7/8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22355 |
|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5)25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皖府法(2005)4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现复函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二00五年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