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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取保候审”问题的答复意见(附公安部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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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0/10/26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1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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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取保候审”问题的答复意见 现行有效/2000.10.26发布/2000.10.26实施: 公安部法制局7月11日来函(公法【2000】1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因侦查犯罪需要,对于监视居住期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决定取保候审,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但是不能不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2000年10月26日
公安部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2000.12.12实施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取保候审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0]1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需要,对于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取保候审,但是不得未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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