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11年8月1日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返回目录
法规维护:窦振东 微信 drxsfd 程序开发:孙百仁 sunbairen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