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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标准的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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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施行日期:2008/1/2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1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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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活动,准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 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 现就几类常见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第一条 新型毒品是相对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传 统毒品而言,主要是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 目前常见的有:摇头丸、氯胺酮(K粉)、麻古、美沙酮、安眠 酮、三唑仑等。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 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 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情形: (一) 美沙酮1 000克以上; (二) 氯胺酮1 000克以上; (三) 三唑仑50000克以上; (四) 安眠酮50000克以上; 第三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 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以及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 二条第(九)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情形: (一) 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 000克; (二) 氯胺酮200克以上不满1 000克; (三) 三唑仑1 0000克以上不满50000克; (四) 安眠酮1 0000克以上不满50000克; 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的,应当认定 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的情形: (一) 美沙酮不满200克; (二) 氯胺酮不满200克; (三) 三唑仑。不满1 0000克; (四) 安眠酮不满10000克; 第五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的,可以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㈠隋节严重’’的情形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 条第(一)项规定的“其他数量相当毒品”: (一) 美沙酮140克以上不满200克; (二) 氯胺酮140克以上不满200克; (三) 三唑仑7000克以上不满1 0000克; (四) 安眠酮7000克以上不满10000克; 第六条 对于刑法、司法解释和本意见没有明确规定量刑数 量标准的其他类型毒品,应当充分考虑其瘾癖性、戒断性、社会 危害性等因素,可以参照毒品换算比例进行量刑。但适用死刑时 应当严格掌握,除具有特殊情节,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七条 本意见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冲突的,按照法律、 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今后法律、司法解释作出新规定的,按照 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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