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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毒品犯罪案件量刑数量标准的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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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施行日期:2008/1/2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1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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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变化,如换算方法等,使用时注意!!!) 为了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活动,准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 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现 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和 “摇头丸”等毒品犯罪案件量刑数量标准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一、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 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毒品 数量标准掌握在300克以上为宜。根.据这一标准,审理此类毒品 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1、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50克以上不 满3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无期 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不满 1 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五年 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25克以上不满 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年以 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笨丙胺10克以上不满 25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七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7克,不 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7克以上不满10克,不具有法定从 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二、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鉴于运输毒品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主观恶性有所不同, 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应有所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精 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目前对于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 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600克以上为宜。根据这一 标准,审理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6、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300克以上不满600克,不 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 收财产。 7、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不满300克,不 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并处没收财产。 8、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25克以上不满50克,不具 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25克,不具有 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10、运输海洛因或者甲苯丙胺不满7克,不具有法定从重、 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7克以上不满1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 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 “摇头丸”是一种混合类毒品,通常情况下“摇头丸”中毒 品含量相对较低、危害性相对较小,在处理上应当与一般的毒品 案件有所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我省目前对于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 犯罪,含量在25%以上的,视为刑法中规定的“甲基苯丙胺”, 按本意见第一条处理,含量在25%以下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 握在1 000克以上为宜。据此,对于走私、贩卖、制造甲基苯丙 胺含量在25%以下的“摇头丸”犯罪,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1l、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650克以 上不满1 0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 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2,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300克以 上不满6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 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3、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50克以 上不满3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4、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50克以 上不满1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 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佥。 5、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不满lO 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0克以上不满50克,不具 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 目前对于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犯罪,含量在25%以上 的,视为刑法中规定的“甲基苯丙胺”,按本意见第二条处理, 含量在25%以下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1500克以上为 宜。据此,对于运输甲基苯丙胺含量在25%以下的“摇头丸”犯 罪,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16、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000克以上不满1500 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无期徙刑, 并处没收财产。 17、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300克以上不满1000克, 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 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8、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200克以上不满300克, 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00克以上不满200克, 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不满10克,不具有法 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0克以上不满1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 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五、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2 1、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350克以上,不具有法 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2、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250克以上不满350克, 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23、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25克以上不满250 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佥。 24、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不满125克, 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5、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不 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 目前对于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犯罪,含量在25% 以上的,视为刑法中规定的“甲基苯丙胺”,按本意见第五条处 理,含量在25%以下的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26、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500克以上,不 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罚 金。 27、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000克以上不满 1 500克, 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五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8、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500克以上不满1000 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9、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250克以上不满500克, 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0、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0克以上不满50 克,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50克以上不满250克,不 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其他 31、同一案件中涉及多种毒品的,可以海洛因作为基准,将 其他毒品数量换算成海洛因数量后,参考本意见判处刑罚。 32、数量标准是对毒品犯罪进行量刑时的基本标准,不是唯 一标准,司法实践中不能唯数量量刑。具体确定刑罚时,还必须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其他法定、 酌定从重、从轻情节等多种因素,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各地 可以根据毒品犯罪的地区差异、类型差异、个体差异情况,在本 意见规定的数量标准基础上,有所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宜过大。 33、对于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等含量较低的毒品,适用死 刑时应当严格掌握,除具有特殊情节,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4、本意见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冲突的,按照法律、司 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今后法律、司法解释作出新规定的,按熙新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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