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页
本站域名(PC):www.drxsfd.com
请输入法规标题中或罪名中连续关键字:
(两高两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施行日期:2008/6/4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1312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改厅[2008]1392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工作,现就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机关指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机构,名称统一为“价格认证中心”。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中涉及的“价格事务所”相应更改为“价格认证中心”。
  二、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三、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国家机关委托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不收费,该项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格认证中心业务量大小,核定专项经费拨款或补贴。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手指长按上面的二维码,请关注我们的公众帐号,您将第一时间得到新法规。

返回目录

法规维护:窦振东 微信 drxsfd
程序开发:孙百仁 sunbairen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