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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98/5/21    
整理者: 窦振东  阅读:1685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挪用公款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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