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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11/5/6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39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2011年5月6日  (2011)刑他字第2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苏刑二他字第0065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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