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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办公厅关于销售印有本•拉登头像的商品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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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公安部办公厅
施行日期:2001/12/31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1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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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销售印有本•拉登头像的商品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2001年12月31日 公办[2001]16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批发和销售印有“本·拉登”头像图案的食品及其他小商品如何进行处理的请示》(新公办[2001]16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任何出版物、音像制品或其他物品不得含有渲染暴力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对于制作、销售印有本·拉登头像的出版物、音像制品、食品及其他物品的行为,依法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查处。公安机关一经发现销售印有本·拉登头像的出版物、音像制品、食品及其他物品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建议责成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避免影响当地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 二、根据《刑法》第2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的规定,个人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印有本·拉登头像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或1500张(盒)以上的,或者经营数额在5万元或15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三、公安机关对出版、销售印有本·拉登头像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的行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查处的,应当事先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必要时提请当地政法委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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