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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13/4/8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105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决定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4件)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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