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公安局办理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3条、24条、25条、26条、78条、85条规定,向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负责批准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级别管辖规定,交下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进行审查起诉,由同级人民法院负责审判;特大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管辖权另行指定。 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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