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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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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
施行日期:2013/4/22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1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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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级法院,各市(分)检察院,各市、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数额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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