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4号《关于 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审理好涉及情报的刑事案件,现就有关情报的鉴定问题通知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情报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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