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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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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2002/1/8
整理者: 窦振东 阅读:3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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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四)项规定的请示》(闽检[2000]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信条例 》规定,采取留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 刑法 》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二○○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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