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页
本站域名(PC):www.drxsfd.com
请输入法规标题中或罪名中连续关键字: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刑法修正案(九)》已有明文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2002/9/18    
整理者: 窦振东  阅读:1826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盗窃骨灰行为可否比照盗窃尸体罪定性问题的请示》(吉检发请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骨灰"不属于 刑法 第三百零二条 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 刑法 第三百零二条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手指长按上面的二维码,请关注我们的公众帐号,您将第一时间得到新法规。

返回目录

法规维护:窦振东 微信 drxsfd
程序开发:孙百仁 sunbairen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