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页
本站域名(PC):www.drxsfd.com
请输入法规标题中或罪名中连续关键字:
(最高法)关于申诉案件的管辖处理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62/7/16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31

                关于申诉案件的管辖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1962年7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区鹿寨县人民法院于6月26日向我院请示关于申诉案件的管辖处理问题,并对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照转的作法提出了意见。

关于申诉案件的管辖处理问题,我们的意见是: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或有关方面提出不服判决的申诉,应当作为案件来办。对于当事人否认案件事实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的,适用政策、法律不当的,有刑讯逼供情形的等申诉,应由原审的上一级法院调查处理;一些看来问题不大,需要对申诉人进行说服解释的,也可转原审法院处理,上级法院对转办的申诉应当尽可能提出应当注意的问题,不能一转了事。

考虑到鹿寨县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和反映的情况,在你区其他地方也可能存在,故将该院的请示转给你们,并请答复他们。

手指长按上面的二维码,请关注我们的公众帐号,您将第一时间得到新法规。

返回目录

法规维护:窦振东 微信 drxsfd
程序开发:孙百仁 sunbairen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