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1962年12月2日)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的试行规定,已于1962年11月30日由中央政法三机关联合下达。该规定第二项由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中,属于重大复杂、需要侦察破案的,应由公安机关进行侦察。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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