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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受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几个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1963/8/26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25

              关于受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63年8月26日)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1963年7月20日报告收悉。兹就高检院〔62〕21号通知中的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破坏军人婚姻案件,不论是群众作案,还是干部作案,根据中央政法小组会议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通知”的规定,一般应由法院处理。

(二)高检院通知中关于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破坏军人婚姻案件,是指经公安机关侦察后,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起诉的强奸军属的案件和因破坏军人婚姻引起凶杀、毒害的案件等。

(三)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的有关破坏军人婚姻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受理,然后按照既定分工转交法院处理;对于那些破坏军人婚姻情节严重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进行检察,弄清情况后,移送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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