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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1979/3/21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28

               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1979年3月21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79〕13号关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两个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一)哲里木盟九个县、市、旗和白城地区二个县、旗划归你省管辖后,这些地方原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者判决、裁定的案件,现在经复查需要改判的,可参照我院〔62〕法文字第7号《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由你院审核或者改判。

(二)过去报经原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核准的案件,现在经复查需要改判的,可报送我院审查并确定如何进行改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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