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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省院受理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移交给管辖地区的检察分(市)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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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1979/12/28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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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院受理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移交给管辖地区的检察分(市)院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79年12月28日)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你省人大常委办公厅以中机总号〔79〕3053号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来电,已由法制委员会转交我院答复。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00条的规定,参照1979年12月17日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精神,对你省公安厅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应将案件移交给管辖地区的检察分(市)院,由检察分(市)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支持公诉。
以上意见,请你院转报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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