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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3/9/2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21

                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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