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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向法院提起的刑事案件,不能以公诉人的资格出席法庭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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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施行日期:1955/5/17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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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团体、企业向法院提起的刑事案件,不能以公诉人的资格出席法庭的批复
司法部 (1955年5月17日)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55〕沪司发制字第80号报告请示:机关、团体、或国营企业向法院提起的刑事案件,能否以公诉人的资格出席法庭的问题,我们同意前华东检察署、华东分院及华东公安局对安徽省人民法院的批复意见,除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提起公诉外,其他政府机关、团体没有向法院提起公诉之权。
在检察院尚未建立或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机关、团体、企业的刑、民案件,各该单位可以原告身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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