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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监管中的犯人,重新犯罪应否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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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司法部
施行日期:1956/12/11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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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管中的犯人,重新犯罪应否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问题的复函 司法部 (1956年12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1956年4月30日司建字第34号函悉。
关于监管中的犯人,重新犯罪,应否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1956年7月5日〔56〕高检五字第79号函通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凡监管中的犯人,在监管期间重新犯罪或发现新罪,应由劳动改造机关将调查材料与意见报请主管公安机关审核后提交劳改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当地人民法院判处;至于有劳改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需要继续劳改的,仍按劳改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希你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联系取阅上述通知,按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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