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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逮捕而起诉的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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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施行日期:1957/1/25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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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逮捕而起诉的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1957年1月25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运输检察院:
本院连续接到浙江、江西、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来函请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逮捕而起诉的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文称:“经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并不是都需要加以逮捕的,某些人民法院把逮捕被告人视为起诉的条件是错误的。”
本院同意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意见。经检察院起诉的案件,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可由法院自行决定逮捕。至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加以逮捕,这种更具体的逮捕标准,过去已有基本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中共中央关于逮捕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政策界限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试行程序的规定等。
各地实践中还应与有关部门不断的研究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并随时报告我们,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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