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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施行日期:2015/2/9    
整理者:窦振东  阅读:897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力度,依法惩处

1、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推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形成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

2、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加大执法司法力度,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3、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在办理环境行政案件中,发现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应按规定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发现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应按规定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案件移送;发现涉嫌构成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的,应将案件线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部门给予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支持,凡属环保部门承担的监测和鉴定工作,监测与鉴定费用予以免除。

4、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阻碍执行职务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嫌环境犯罪、妨碍公务犯罪行为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对明显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可能引发暴力抗法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必要时应当提前介入。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威胁等阻碍公务行为需要提请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处置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信息后,积极开展调查,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予以查处。

5、人民检察院负责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工作。对疑难复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案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人民检察院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侦查和审判工作的法律监督,确保案件依法处理,坚决杜绝和纠正以罚代刑、罪罚不当现象。发现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查处。

6、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环境犯罪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理,作出裁判,并将裁判结果告知同级或案件办理的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环境违法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强制执行。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7、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环保部门牵头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协调指导作用,解决重大联动事项,促进联动协作配合。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议定事项。

8、建立常设联络员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建立常设联络员制度,组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联络办公室,联络办公室设在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明确一个具体业务部门负责联络工作,并指定1~2名经办人具体负责。

9、建立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建立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 对重大案件进行会商,针对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涉及范围、可能导致的后果等情况进行事前风险评估研判,确保案件依法处理。必要时,可由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重大和典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10、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对易发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依法开展联合执法,发挥综合监管优势,集中解决突出问题。

11、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职责、时限、程序和监督要求。

环保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和符合环境犯罪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应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提供相关案卷材料。

公安机关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予以受理。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应及时审查,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对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并移送环保部门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环境污染的行政、民事案件时,发现环境污染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12、建立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建立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遇到重大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要及时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分工协作,相互配合,联合调查,防止证据灭失。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物进行取样、监测、出具监测报告,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提高案件查处效率。对环境污染涉案责任人身份不易确定、可能逃逸、证据难保全,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环境污染犯罪的,公安部门应当提前介入、及时调查。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查询案件情况,必要时可以派人查阅、复印案件材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认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快捕快诉。 

13、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各自的专长特长、执法特点等相互学习、相互指导,共同研究,努力提高调查取证的能力和证据质量,实现信息共享。应当及时通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办理动态、共同分析案件办理中的疑难问题,共同研究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对策措施。环保部门定期向公安部门提供破坏环境行为人基础信息、环境污染地点和违法犯罪信息等,公安部门定期将掌握的情况及分析、研判结果向环保部门反馈,重要信息随时反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环保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定期发布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指导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强化证据意识、防范履职风险,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14、建立奖惩机制。由环保部门牵头,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选活动,对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表现突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该查不查、该移送不移送,或者干扰案件查处,甚至包庇纵容的,要依法追究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领导,强化保障

15、提供组织保障。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环保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听取工作汇报,为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6、强化业务培训。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业务培训,注重提高执法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联合培训、典型案件剖析、跨部门学习锻炼等多种形式,全面系统地学习环境保护执法和刑事办案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的培训,提升环境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

17、加强宣传教育。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争取群众对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深入开展“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公益教育,深入企业,以案说法,强化教育警示效果,威慑环境违法行为人。要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方便群众举报、投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18、经费保障。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加强执法衔接配合机制建设的资金保障,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将日常办公、信息交流、举报奖励、办案设备、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确保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正常运作。

   本实施意见执行中遇到问题,分别请示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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